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43号
(公民名称):阮国岭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3号1门802号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9日上午9时22分许,位于临港渤海十八路与珠江道交叉路口附近的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院内,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搭设门式脚手架时从高1.69米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阮国岭,男,九三学社社员,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现任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所长,全面负责所的安全生产工作。阮国岭作为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对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未有效落实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有关询问笔录、《国家海洋局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工程中试试验区新增蒸汽管线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自然资源部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设备安装进场登记表、自然资源部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设备安装外来人员登记表、自然资源部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设备安装人员安全施工责任书等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8月28日,我局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3]l-4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RMB1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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