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42号
(公司名称):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3608913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阮国岭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9日上午9时22分许,位于临港渤海十八路与珠江道交叉路口附近的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院内,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搭设门式脚手架时从高1.69米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未及时发现现场作业时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未有效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以上事实证据有:有关询问笔录、《国家海洋局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工程中试试验区新增蒸汽管线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自然资源部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设备安装进场登记表、自然资源部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设备安装外来人员登记表、自然资源部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设备安装人员安全施工责任书等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3]l-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应急局申请听证。应急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听证会报告书最终认定,对于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拟做出的处罚意见,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建议维持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RMB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伍万元(RMB5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3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