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40号
(公司名称):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胜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9日上午9时22分许,位于临港渤海十八路与珠江道交叉路口附近的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院内,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搭设门式脚手架时从高1.69米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9”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天津港保税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9”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国家海洋局天津临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工程中试试验区新增蒸汽管线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等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8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3]l-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应急局申请听证。应急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听证会报告书最终认定,对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做出的处罚意见,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建议维持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邮件交寄单(收据)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RMB6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拿着邮寄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拾万元(RMB60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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