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44号
(公司名称):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440650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二十六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生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举报事项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门口东侧两座橙色集装箱内存放未开封的环氧漆固化剂、环氧底漆主剂、环氧富锌底漆、EX24H环氧固化剂等物品,根据上述物品外包装产品标签、警告和预防措施等信息,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你单位场地中央位置有一处加油装置,内设有柴油储罐和加油机,根据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述,罐体内部存放柴油用于场内叉车加油。以上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未采取监测、通风、防火、防爆和防泄漏等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并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3〕l-1-74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3〕l-1-74号 3.询问通知书 (津保)应急询〔2023〕l-1-74号 4.调查询问笔录2份 5.现场影像资料 6.采购票据 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9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l-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崔长利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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