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25号
(公司名称):响水县宏国结构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5781041134
地址: 响水县双港镇双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薛中国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太重滨海公司海工车间B8位置正在从事罐体焊接作业,焊工范红民在距离地面高度4.7米的罐体顶部从事焊接作业,经现场查验有关证件,未能提供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下达现场措施决定书,现场制止范红民作业,更换持证作业人员,并予以拍照提取相关证据,要求你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3〕l-1-68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3〕l-1-68号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津保)应急现决〔2023〕l-1-68号 4.调查询问笔录2份 5.现场照片 6.范红民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信息 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统计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7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l-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崔长利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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