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17号
(公司名称):天津金博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45863L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52路鑫正船舶公司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杜金环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仓库储存的化肥将承重柱多处埋没,柱距等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并提取相关证据,并要求你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3〕l-1-42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3〕l-1-42号 3.询问通知书 (津保)应急询〔2023〕l-1-42号 4.调查询问笔录2份 5.现场照片 6.材料安全数据表(中英文) 7.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3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l-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薛晟胜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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