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10号
(公司名称):天津鑫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86449736A
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老政府院内)平房118室
法定代表人:吴向征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操作工吴某正在进行维修可燃气体报警器的作业,涉及防爆电气设施的安装。经现场询问,此人未取得防爆电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并提取相关证据,并要求你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操作工吴乃民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3〕
l-1-34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3〕l-1-34号 3.询问通知书 (津保)应急询〔2023〕l-1-34号 4.调查询问笔录2份 5.公司员工花名册 6.油化库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关设计文件 7.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上关于吴乃民的查询结果 8.施工任务分配单 9.现场照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l-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杨巍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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