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l-36号
(公司名称):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08471X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昌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1.未在存放气瓶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取证材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2]l-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二项合并拟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万元(RMB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肆万元(RMB4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晟胜、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91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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