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l-23号
(公司名称):天津滨海嘉轶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F4UH6E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5层G区1503-046
法定代表人:梁德利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我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于6月15日对你公司法人梁德利、从业人员何亮进行询问调查,经核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两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2]l-23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91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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