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发布,适用于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请各单位严格遵守,以下为“十条禁令”内容:
01 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02 严禁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不及时处理相关异常数据信息,堵塞、占压、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03 严禁在设备设施未进行能量隔离、上锁挂牌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进入设备运行区域进行清理、检查、保养、检维修等作业。
04 严禁未经风险分析、未落实安全措施从事危险作业、非常规作业、临时性作业。
05 严禁危险物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设施内,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
06 严禁特种设备操作、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07 严禁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以及承包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08 严禁有限空间作业不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设置专人监护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09 严禁登高作业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有效安全防护用品。
10 严禁动火作业未清除周边可燃物,未采取保护可燃物及含可燃物的设备、管道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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