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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智诚恒旺电子有限公司天津智城年产注塑件200万件、印刷件1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智诚恒旺电子有限公司天津智城年产注塑件200万件、印刷件1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智城年产注塑件200万件、印刷件100万件项目 | 天津智诚恒旺电子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02号1B-103 | 津诚环安(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在厂房内设置隔断进行功能分区,购置并在厂房内安装注塑机、移印机、烫印机、粉碎机等生产设备,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产注塑件200万件、印刷件100万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5%,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项目运营期注塑、印刷、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排气筒P1排放;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通过1套“滤筒除尘器”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排气筒P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二氯甲烷、苯乙烯、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系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苯乙烯、乙苯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循环冷却水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市精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注塑机、粉碎机、空压机、环保设施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产品、废包装、集尘灰、废滤袋、废印刷版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废液压油、沾染废物、废包装瓶/桶、废活性炭、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11月3日-11月9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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