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投料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呼吸阀或真空泵连接的除尘滤芯处理,称量过程产生的废气经称量罩收集及三效过滤器处理,干燥和粉碎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设备连接的除尘滤芯处理,灌装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集气口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项目压合密封、注塑/吹塑、模具清洁等过程产生的废气均经各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吹灌封、灌封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密闭罩收集,环氧乙烷灭菌尾气经管道收集,以上收集后废气共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处理后废气共同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1排放。其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限值要求;TRVOC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塑料制品制造”行业限值要求。 项目质检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实验室通风橱/万向集气罩收集,进入“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1米高排气筒P2排放;项目罐区及生产车间的盐酸储罐产生的废气经各储罐配套的管道集中收集后,分别进入2套“碱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3和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4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医药制造”行业限值要求;氯化氢、氨、甲醛、苯系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限值要求;氨、甲基异丁基酮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项目2台燃气锅炉均配备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经2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5、P6排放。其中,排气筒P5、P6的颗粒物、SO2、NOx、CO的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限值要求。 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集中收集后,进入“碱喷淋塔+水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其中,氨、硫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能够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项目综合楼食堂产生的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楼顶排气筒排放。油烟的排放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限值要求。 项目压合密封、注塑/挤塑、模具清洗、污水处理等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的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三)项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树脂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水解酸化”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质检废水、喷淋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共同经“水解酸化+一级A/O”处理,处理后废水与经酸碱调节后的高盐废水(树脂再生废水、树脂再生清洗废水)、浓缩工序冷凝水、锅炉排污水、水制备系统排浓水、冷却塔排水共同经厂区废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至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项目噪声源为室内的各类泵、空压机、污水处理风机、锅炉风机,室外的环保风机、空调系统等,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过滤器/膜、废化学品包装、收集尘、废滤渣、不合格药品、废树脂、实验废液、废供试品及阳性对照品(经高温灭菌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物、水制备产生的废膜组件及废活性炭、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塑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