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市人社局于2018年4月印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9号),自2018年4月29日起施行,将于2023年4月28日废止。为此,我局对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与2018年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一是将第七条第二项“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修改为“对劳动者无考勤要求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二是将原第九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三是将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用人单位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可以请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政策指导”,修改为“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相关问题”。
四是将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条,将“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由用人单位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管辖。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街镇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由用人单位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管辖。用人单位存在多个经营地址的,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管辖。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将第二十条(原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二期’信息系统”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二期’信息系统。行政审批部门无法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协调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录入”。
六是将第二十二条(原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依据”,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从辖区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中,随机抽取30%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七是新增一条第二十六条,“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中央企业,其涉及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按要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报备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回执(附件3),并纳入监管范围”,并增加附件3回执(参考样式)。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结束前,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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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2日
电子邮箱:tsgs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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