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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需报送的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需提交的材料:
1.《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
2.《工资集体协议书》一式三份;
3.工资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包含双方首席代表和全部代表的姓名及职务;工资协议草案是否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上通过的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集体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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