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联合监管方案》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聚集发展,规范企业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全面处置固体废物,做好全流程监管可控,我局依照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起草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联合监管方案》。请贵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请于11月 28 日前反馈我局。
附件:关于征求《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联合监管方案》意见的函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
2023年11月20日
(联系人:陈光宇;联系电话:022—84912862;13682002164)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联合监管方案
一、业务模式
1.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交通工具及零部件(以下简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2.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企业进行检测、维修后,可因物权转移,以新物权所有人名义复出口,但不得进入境内(企业外)。
3.企业不得扩大该方案确定的维修业务范围、业务形式和货物流向。
4.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做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违规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二、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应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认定的相关机型或零部件的维修资质。
3.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进行专门管理;
4.企业内部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5.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三、职能机关监管
海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实行有效监管。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GB34330-2017),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企业确认丢弃的,可向属地环境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后,参照《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53号),且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1.对于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依环境法律法规对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实施监管。
2.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需提前在天津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提交管理计划,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转移。同时,转移过程中由海关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管,确保转移危险废物符合法律法规。
3.对于企业产生的一切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下同),需按要求制定台账,清晰记录产生时间、转移去向及经办人等信息。企业需对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进行现场调研,确保有处置能力方可与之签署处置合同,并进行规范转移。属地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固体废物贮存、转移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4.企业每季度建立处置台账,明确每项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及处置单位,同时注明处置工艺,确保固体废物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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