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五)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二、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设立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国家、天津市、区委、区政府和党委、管委会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保税区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服务需求情况,加强急救网络建设和急救力量配备;组织领导本区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二)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发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
党建工作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违法违规网站等网络平台。
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科技创新局: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检测技术和相关药品科研攻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新区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各派出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交警大队: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1.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区急救分中心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社会事业发展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组织
1.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在领导小组和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组织、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等各方力量,做好辖区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应急医疗救治机构。新区确定第五中心医院作为滨海新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
(六)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最高级别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在领导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七)专家组
社会事业发展局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的相关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三、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党委、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党委、管委会报告。领导小组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管委会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社会事业发展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及时向管委会和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响应级别。
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领导小组执行天津市的处置决定,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各自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社会事业发展局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5.领导小组及时向新区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2.领导小组执行天津市的处置决定,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各自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社会事业发展局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5.领导小组及时向新区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领导小组启动区级三级应急响应,或执行市级层面启动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领导小组工作。
2.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迅速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经管委会同意,报请新区支援。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社会事业发展局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4.管委会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工作。
2.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按程序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新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社会事业发展局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4.管委会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处置措施
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2.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社会事业发展局配合新区疾控部门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做好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必要时,请求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社会动员
管委会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应急终止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
2.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管委会批准,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五)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在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协调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不少于20人的院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社会事业发展局工作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物资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三)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本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管委会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警大队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信息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六)宣传培训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六、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预案管理
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社会事业发展局承担。
2.社会事业发展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管委会同意。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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