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01号
(公司名称):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997684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区俊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喜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6日,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k-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RMB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整(RMB3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吕岩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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