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w-43号
(公司名称):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1953XC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炼油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举报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2022年11月7日在天津市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事业部2号炉46米排灰管线伴热补漏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票号:MHGB-711-2002-2022)过程中,作业人员王玉堂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高处作业票证1份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鹏、杨家元 联系电话:25262238 2526228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2年1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