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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2〕第104号

发布日期: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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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在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黄河道2999号院内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捌万肆仟壹佰元(小写:¥14984100)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仟肆佰玖拾捌万肆仟壹佰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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