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l-19号
(公司名称):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77245U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二十七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在同一区域作业的其分包商天津市宝瑞达船舶修理有限公司,天津隆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统一协调管理。两家分包商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涉及充氩焊接、有限空间等多种特殊作业,作业时间相近,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协调管理。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市宝瑞达船舶修理有限公司“11·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2]l-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RMB4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万玖仟元(RMB49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常帅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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