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2]w-16号
姓名:顾泉锋
性别:男
工作单位:天津中航路通沥青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0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中航路通沥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缺少总助、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你作为天津中航路通沥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组织架构图等。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2年5月9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2]w-1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RMB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伍仟元(RMB2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树志、张士亮 联系电话:666190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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