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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2]第019号

发布日期: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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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铭宇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3月9日,在天津空港经济区环东干道六海天(天津)年产6万吨天然提取物项目基建配套项目实施的工地出入口处没有防止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小写:8000元)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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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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