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34号
(公司名称):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62008W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明波路13号3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严匡武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价报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空港经四路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021年9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伍仟元整(RMB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位、郑南楠 联系电话:84906612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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