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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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秀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陪同国家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2021年6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醋酸装置区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高度约10米,采用直梯通往平台,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有关“当采样平台设置在距离地面高度≥2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米”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8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1]03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1]02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一是我公司认为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提到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应有”属一般性要求,非必须规定;
二是我公司认为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第七条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依据最新2021年3月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五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斜梯的问题;
四是针对此次检查发现问题,我公司已经安排迅速整改,设计图纸、土地基础硬化7月底已完成,斜梯制件目前也已完成,接下来会督促工厂将斜梯运至我公司厂内进行吊装;
五是希望考虑我公司积极整改,环保处罚对企业信誉、后期银行信贷影响巨大,希望免予处罚。
六是我公司对本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事实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及2021年8月25日《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1年8月25日听证会意见: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其中规定包含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等要求,均对排污口规范化工作进行明确规定,企业需承担主体责任;二是鉴于该公司系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且经国家生态环境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社会影响较重,结合企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其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情形;三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提出及时改正问题,经核定,听证会期间尚未完成整改;四是《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七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七)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该规定属于酌定情形,并非应当不予处罚。
2021年8月25日听证会结论:维持拟处罚意见。
另查,你公司已于2021年8月31日完成整改。经我局集体审议,该情况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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