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29号
(公司名称):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658534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渤海五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红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14日,天津捷威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询问笔录9份,事故调查报告1份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1]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RMB2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常帅 联系电话:2526262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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