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15号
(公司名称):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1371626X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26日9时30分左右,你公司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对承包单位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6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RMB2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 联系电话:25262623
地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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