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劳监罚字[2021]第001号
被行政处罚人: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MUHAMMAD NAUMAN SALIK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53号第三厂房A区
一、认定的事实:
被处罚人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与何军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二、行政处罚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处以25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并换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汝岩 联系电话:022-8490620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凤鸣道交叉口司法大楼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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