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11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八三三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2445012XE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卢宝喜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八三三处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变电室有1名名叫康永堂的电工现场值守,持有高、低压电工作业证。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称变电室有2名电工值守,一值一备,并提供了另1名电工李长喜的低压电工作业证,但未能提供其高压电工作业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于2021年4月21日、25日分别对你单位和李长喜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电工作业证及你单位变电室日常巡查表、变电室值班表、变电室设计图纸、变配电室管理制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RMB9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仟元整(RMB9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崔长利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69号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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