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10号
(公司名称):双鸭山市金谷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077785766M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建鑫18#
法定代表人:高萍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4月4日,我局执法检查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近期你单位一名装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站在正在运行的叉车货叉上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 联系电话:24896171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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