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6号
(姓名):苏建刚
身份证号码:32052019670426****
居住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大街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5月17日,天津派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车间内发生一起特种设备责任事故,造成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人死亡、2人重伤。派格公司系租用你单位即天津常春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车间进行生产,死伤者所属单位力盾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了消防维保合同,事发时正在对你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作为天津常春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你对本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天津派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17”一般起重机械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3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整(RMB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玉亮 联系电话:24896171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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