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威晟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9774251F
地址: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52号
法定代表人:李联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对你公司租赁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保税路98号的番茄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9月18日、10月21日分别对中辰番茄公司、你公司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中辰番茄公司现场未生产。你公司于2019年4月开始租用中辰番茄公司厂房和生产设备从事番茄调味酱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包装袋、废打包带、废木板、废旧纸箱及污泥池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0年4月17日你公司与天津威斯特尔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合同,清运垃圾范围为生产生活垃圾、底盖包装袋、空罐塑料包装膜及打包带、桶酱和箱酱的真空包装袋、箱酱铁制打包带、木质箱酱的不可利用木板及托盘、生产正常损耗的空罐、废旧纸箱等。2020年9月14日你公司委托天津市金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污泥池污泥进行清运,共清运4车,合计约12吨。但上述固体废物运输处置均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垃圾清运合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环评文件、验收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0]07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0]0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RMB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伍万元整(RMB5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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