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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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线索,经我局调查核实,于2020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有机废气排放口已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备,并于2020年3月29日完成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验收,6月11日完成登记备案。6月30日10时、19时你公司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数值分别为150.745mg/m3和122.598 mg/m3,超标0.25倍和0.02倍。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的规定,6月30日10时、19时你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移交单》、《保税区自动监控设备异常情况推送单》、《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信息登记》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0年8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0]04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保环听告字[2020]02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交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RMB12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拾贰万伍仟元整(RMB12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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