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政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42553J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路112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6月12日和2024年6月19日分别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路1126号,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明确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二类禁用区范围。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检测中心)对你公司厂区内使用的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现场共检测11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STB210511-24053002MV)结果显示,其中1台车牌照为津A25211的叉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28kW;排放阶段:不详)尾气的不透光烟度为1.97 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烟度排放Ш类限值(限值为0.80 m-1,超标1.4倍)。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责改〔2024〕1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你公司于当日(2024年6月24日)签收。你公司提交了相关陈诉、申辩及整改材料。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上述整改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RMB 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建欣 联系电话:15222768362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三楼城环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