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文中(天津市北辰区老代建筑工程经营部经营者):
经营者身份证:51110219650617****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QNM23D
个体工商户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区9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接群众信访举报于2021年11月1日22时40分对你单位承接的位于空港经济区东八道与环河东路交口的绿城桂语听蘭住宅项目现场检查,2021年11月12日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承接的绿城桂语听蘭住宅项目2021年11月1日晚22时后正在进行砖胎模作业施工,造成施工噪声扰民,且你单位上述施工项目未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1]067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1]0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整(RMB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三层城环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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