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76508W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反馈线索,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7月14日进行调查问询,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津环综[2020]20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文件,你公司属于2020年、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重点管理要求,你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116718276508W001V),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及保存历史运行参数曲线。上述行为属于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7月14日提供的《设备开启记录表(夜班)》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保环改字[2021]04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保环罚告字[2021]0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整(RMB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佳妮 联系电话:66619903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商务大厦九层城环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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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