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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新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氢气站二期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新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氢气站二期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氢气站二期 | 天津新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路3369号 | 允能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新增PSA成套设备2台套,7台氢气隔膜/液驱压缩机及3台燃料气压缩机,建设PSA氢气提纯、加压、充装以及附属公用工程管线。项目建成后,年产高纯氢气5600万Nm3,副产品(解析气)2904万Nm3。环保投资为19万元,占总投资的0.37%,主要用于噪声防治设施及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 |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装卸区内装置法兰、阀门等设备和管道不严密处会泄露少量有机气体,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操作工位旁监控点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须满足《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相关限值要求。 (二)该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新增的氢气提纯设备、压缩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西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限值要求,东侧、北侧和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活性炭、废吸附剂(氧化铝)、废脱硫剂以及废压缩机油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滤芯,废吸附剂(硅胶、活性炭、分子筛)及废脱氧剂(贵金属钯)为一般固体废物,均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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