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本项目运营期恶臭气体主要来自原水池、废液收集池、生化反应池、污泥池等,主要成分是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污水处理池(沉淀池、出水池除外)均加盖封闭,废气经负压抽吸至1套废气净化设施(碱液喷淋塔+水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中,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的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技术路线。含氰废水经“两级破氰”处理系统处理;含镍废水经“高级氧化-混凝- SMF-离子交换”处理系统处理;显影废水、高浓度酸性废水经“酸析-混凝-絮凝-沉淀”处理系统处理;磨板废水、一般清洗废水经“混凝-SUF-精密过滤-BWRO”处理系统处理;有机废水经“高级氧化-混凝-絮凝-沉淀”处理系统处理;氨氮废水经“三维电解”处理系统处理;含锡废水经“混凝-SMF”处理系统处理;提铜电清液和其他废液经“高级氧化-混凝-絮凝-沉淀”处理系统处理;络合废水经“高级氧化-混凝-絮凝-沉淀-A2O-MBR-脱氮”处理系统处理;含银废水经“混凝-SMF-离子交换”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经“A2O-MBR-脱氮”处理系统处理。 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总镍在处理设施排放口DW003排放;含银废水经含银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经处理设施排放口DW004排放;其他废水经相应处理系统处理后,排至络合废水处理系统,与络合废水一并处理后,同水过滤系统产生的排浓水排至厂区总排口DW001排放。废水总排口DW001须满足与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协商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相应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须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相应排放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引风机、鼓风机、板框压滤机、提升泵、加药泵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含铜污泥、含镍污泥、含银污泥、含铜污泥、废MBR组件、废SUF组件、废镍SMF系统组件、废银SMF系统组件、废锡SMF系统组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器滤芯、废RO膜芯、废滤布、阻垢剂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