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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帕菲诺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帕菲诺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127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帕菲诺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帕菲诺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 45 号 5-3-B道以南 | 天津玺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申请人自愿选择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能够满足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提交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对环评文件结论负责,自觉接受审批部门事后监管,对管理部门在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坚决整改; (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七)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八)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十)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 (一)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及运营,落实环保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控。 (二)你单位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 -- | 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23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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