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1〕1号)要求,引导支持我区创新载体平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发展,现开展滨海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滨海新区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争取认定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后备力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参照《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认定条件,主要条件如下:
(一)独立法人组织。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保税区,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
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2.建立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开展创新链后端研发活动。符合我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四)申请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五)应具备的研发条件:
1.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20%(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3.已入驻1个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团队。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六)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申请单位上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合计占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70%以上,且近两年新增注册在天津市的衍生企业数量达到2家(含)以上。
(七)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的近两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申请单位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
(八)已认定为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新型研发机构(且在有效期内)直接认定为新区新型研发机构。
二、认定程序
1.单位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请填报《滨海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认定为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新型研发机构(且在有效期内)无需提交材料。
2.初审和推荐
保税区内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保税区科工局进行初审和推荐。
3.评审
新区科技局受理材料后,组织集中评审工作。
4.公示
认定结果经新区科技局审定后,在新区科技局网站发布认定名单。
三、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将资料(胶装成册,一式四份)于2021年8月24日前报送至保税区科工局。审核通过后的材料由我局统一报送滨海新区科技局,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地址及方式
滨海新区科技局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4号楼4105室
联系人:赵庆元、皇甫健 电话:022-66707972、022-66707967
保税区科工局
联系人:钟晾 电话:022-84912816 13920954488
附件:1、新区科技局关于开展滨海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2、滨海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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