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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培培诉天津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培培诉天津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培培诉天津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培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1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65.52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589-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防暑降温费950.4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的冬季取暖补贴650元;3.准予申请人撤回第3项仲裁请求。以上1-2项合计1600.4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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