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做好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制度的通知
基建办、天保控股、临港控股及各相关单位:
按照新区住建委《关于做好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严格做好落实。
附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制度 (试行)
2023年1月17日
附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经研究,现制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制度。
一、适用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政道路管网、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名称、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主要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计划招标时间、合同预估金额(详见附件)。
三、发布时间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计划(包含所有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应当于第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挂网 30日前发布,招标项目如有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招标人在每次招标前也可以单独发布招标计划。
四、发布媒体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发至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发布。
五、工作要求
1.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是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取招标信息,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交易质效。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这项创新试点工作按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
2.鼓励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发布,并确保内容准确。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督促。
3.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公告发布系统应尽快完善功能,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合应尽快开设专栏,满足招标计划发布需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